SJ 20760-1999 高分子湿度传感器总规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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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7-2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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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J,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,FL 5911 SJ 20760—1999,高分子湿度传感器总规范,General specification of humidity sensors for polymer,1999-11 -10 发布1999-12-01 实施,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批准,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行业军用标准,高分子湿度传感器总规范 SJ 20760-1999,General specification of humidity sensors for polymer,1范围,1.1 主题内容,本规范规定了高分子湿度传感器的通用要求、质量保证规定、试验方法和包装、贮,存、运输要求,1.2 适用范围,本规范适用于电阻式和电容式高分子湿度传感器(以下简称传感罂)的研制、生产,和采购,其它类型湿度传感器亦可参照使用,2引用文件,GB 191—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,GB 7665-87传感器通用术语,GJB 145A—93,GJB 150,3—86,GJB 150.4—86,GJB 179A—96,GJB 360A—96,GJB 2712—96,封存包装通则,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高温试验,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低温试验,计数抽样检査程序及表,电子及电气元件试验方法,测量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计量确认体系,3要求,3.1 详细规范,传感器的具体要求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应详细规范的规定。如果本规范的要求与详细,规范的要求相抵触时,应以详细规范为准,3.2 合格鉴定,按本规范提交的传感器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,3.3 设计和结构,传感器的设计、结构和物理尺寸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要求,3.4 外形及安装尺寸,传感器的外形及安装尺寸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要求,3.5 测量范围,传感器的测量范围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要求,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1999-11-10发布1999-12-01 实施,-1 -,SJ 20760—1999,3.6 初始值,按462试验后,传感器的初始值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要求,3.7 湿度偏差,按4.6.3试验后,传感器的湿度偏差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要求,3. 8满量程输出,按4.6.4试验后,传感器的满量程输出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要求,3.9 温度系数,按4.6.5试验后,传感器的温度系数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要求,3.10 精度,按4.6.6试验后,传感器的精度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要求,3.1I 响应时间,按467试验后,传感器的响应时间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要求,3.12 绝缘电阻,按4.6.8试验后,施加直流电压100V±10%时,传感器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50 Mdi,3.13 冲击(规定脉冲),按4.6.9试验后,传感器的外观应符合3.22.3要求;传感器湿度偏差应符合3.7的要,求,3.14 低频振动,按4.6.10试验后,传感器的外观应符合3.22.3要求;传感器湿度偏差应符合3.7的要,求,3.15 高温,3.15.1 高温贮存,按4.6.11.1试验后,传感器的外观应符合3.22.3要求;传感器湿度偏差应符合3.7的,要求,3.15.2 高温工作,按4.6.1L2试验后,传感器的外观应符合3.22.3要求;传感器湿度偏差应符合3.7的,要求,3.16 低温,3.16.1 低温贮存,按4.6.12.1试验后,传感器的外观应符合3.22.3要求;传感器湿度偏差应符合3.7的,要求,3.16.2 低温工作,按4.6.12.2试验后,传感器的外观应符合3.22.3要求;传感器湿度偏差应符合3.7的,要求,3.17 低气压(适用时),按4.6.13试验后,传感器的外观应符合3.22.3要求;传感器湿度偏差应符合3.7的要,‘求,3.18 稳态湿热,按4.6.14试验后,传感器的外观应符合3.22.3要求;传感器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,MC;传感器湿度偏差应符合3.7的要求,-2 -,SJ 20760-1999,3.19盐雾(适用时),按4615试验后,传感器的外观应符合3.22.3要求;传感器湿度偏差应符合3.7的要,求,3. 20年稳定性,按4.6.16试验后,传感器的外观应符合3.22.3要求;传感器湿度偏差应符合3.7的要,求,3.2I工作寿命,按4.6.17试验后,连续工作3 000 h后,传感器的外观应符合3.22.3要求;传感器湿,度偏差应符合3.7的要求,3.22外观与机械检查,3 .22.1重量,传感器的重量应符合详细规范的规定,3 . 22. 2标志,传感器的铭牌上应标明下列内容:,a,型号规格;,b.产品名称;,c1测量范围;,d,承制方的名称和/或商标;,e,出厂编号;,传感器外壳上应按上述内容顺序标出。如果传感器的体积小,可只标a项内容,其,它内容可标注在卡片上,3.22. 3外观,传感器的外观应无可见损伤;标志应清晰完整、准确无误,4质量保证规定,4.I 检验责任,除非合同或订单上另有规定,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和详细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,除合同或订单上另有规定外,承制方可以使用适合完成本规范规定检验要求的设备(鉴,定机构不许可的除外)。必要时,使用方或鉴定机构有权监督或亲自实施对本规范或详细,规范规定的任一检验项目进行检查,以确保供货和服务符合规定要求,4.1.1 合格责任,所有产品必须符合本规范第3章和第5章的全部要求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,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保证大纲的ー个组成部分。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,验要求,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。质量一致性检验抽样不允许,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,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,4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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